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可重復使用的布草洗滌的感官指標、細菌指標、采樣檢測方法及衛(wèi)生管理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醫(yī)院布草洗滌部門及為醫(yī)院提供布草洗滌的洗滌和消毒服務機構。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GB 15982—1995 醫(yī)院消毒衛(wèi)生標準
GB/T 18883-2002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T 18204.1~18204.30-2000 公共場所衛(wèi)生標準檢驗方法
GBZ 2—200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性業(yè)接觸限值
3 術語
3.1
醫(yī)院布草 hospital textiles
醫(yī)院內被洗滌的所有織物,包括病人衣物、床單、病房布巾、手術布巾、醫(yī)務人員工作服等。
3.2
標準預防standard prevention
認定病人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傳染性,須進行隔離,不論是否有明顯的血跡污染或是否接觸非完整的皮膚與粘膜,接觸上述物質者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其基本特點為:(1)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傳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傳播。(2)強調雙向防護。既防止疾病從病人傳至醫(yī)務人員,又防止疾病從醫(yī)務人員傳至病人。(3)根據(jù)疾病的主要傳播途徑,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包括接觸隔離、空氣隔離和飛沫(微粒)隔離。
3.3
洗滌和消毒服務機構 washing disinfection services
為社會(醫(yī)療機構)提供可能被污染布草進行洗滌和消毒服務的機構。
4 感官指標
4.1 布草外觀整潔、無水漬、無污漬。
4.2 無異味。
4.3 無異物,無破損。
5 微生物指標
洗滌后的布草微生物指標應該達到表1的要求。
表 1 微生物指標
項目 指標
細菌總數(shù) ≤200cfu/100cm²
致病微生物 不得檢出
6 布草洗滌部門衛(wèi)生管理
6.1 洗滌部門(房)布局要求
6.1.1 洗滌部門應嚴格按功能分區(qū),包括污染區(qū)(清點、分類、清洗和污車存放處)和清潔區(qū)(烘干、熨燙、修補、折疊、儲存、發(fā)放以及潔車存放處),兩區(qū)應有實際隔離屏障,應有明顯標識。
6.1.2 工作流程合理:人流、物流應潔、污分開。物流由洗滌區(qū)→烘干熨燙區(qū)→清潔衣物存放處,由污到潔,順行通過,不得逆流。
6.2 洗滌環(huán)境衛(wèi)生要求
6.2.1 洗滌部門的設立應遠離垃圾處理站10米以上,附近無有害氣體、煙霧、灰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周圍環(huán)境無蚊蠅等害蟲孳生地;工作區(qū)內應無蟑螂等有害生物。
6.2.2 工作區(qū)內地面、墻面和工作臺面應平整、不起塵,便于清潔。保持清潔區(qū)工作臺面細菌菌落總數(shù)≤1500cfu/ 100cm2 。
6.2.3 洗滌部門(房)應保持良好空氣流通,保持空氣從清潔區(qū)向污染區(qū)流動,其要求參照GBZ2—2002和GB/T 18883—2002執(zhí)行。
6.2.4 當物表和地面有明顯血液、體液或分泌物污染時,應及時進行遮蓋,消毒60min后收集,清理,然后用有效氯含量500mg-700mg/l的消毒液擦拭。
6.3 洗滌過程的衛(wèi)生要求
6.3.1 洗滌流程分為分檢、洗滌、烘干、熨燙、修補、折疊等六個程序。
6.3.2 分檢時應依布草的來源不同,分為病人布草和工作人員布草。病人布草包括一般布草、有明顯污染的布草和嬰兒布草。
6.3.3 洗滌要求:嬰兒室、產房、手術室等重點科室病人的布草應單機清洗;醫(yī)務人員布草和病人布草應分機清洗或分批清洗;有明顯污染的布草應專機清洗。
6.4 洗滌周期包括預洗、主洗、漂洗、中和、整理等五個步驟。
6.4.1 裝載程度
是洗衣容器與干衣重量之比,裝載量宜為每10L洗滌1kg衣物(即比率為10:1)。
6.4.2 預洗
預洗是用溫度不超過35℃的水去除水溶性污垢的沖洗過程。預洗采用低溫、高水位。預洗時間不宜少于10分鐘。
6.4.3 主洗
可根據(jù)洗滌的布草的污染情況加入堿、清潔劑或乳化劑。
6.4.3.1 洗滌方法
6.4.3.1.1 熱洗滌方法:70℃25分鐘,90℃10分鐘。
6.4.3.1.2 冷洗滌方法:用有效氯含量250mg-400mg/l的消毒液浸泡20min以上,冷洗去掉有機物。
6.4.3.1.3 不能確定污漬種類,局部的污漬處理則應采取下列程序。
a) 使用洗滌劑。
b) 使用有機溶劑,如丙酮或酒精。
c) 使用酸性溶液,如氟化氫鈉、氟化氫氨;若為小塊斑漬,使用實驗室等級的氫氯酸溶液。
d) 使用還原劑或剝色劑的溫溶液,如連二亞硫酸鈉或亞硫酸氫鈉。
e) 使用氧化劑,如次氯酸鈉(液體漂白劑)或過氧化氫。
該洗滌程序應按所給順序進行。每一步之間都應將布草充分過水。
6.4.4 漂洗
通過稀釋的方法去除布草中所有懸浮污漬和殘留化學洗劑,每次漂洗時間不應低于3分鐘,每次漂洗間隔應進行一次脫水,漂洗次數(shù)應不低于3次。
6.4.5 中和
酸在最后一次過水時用于中和殘留的堿。中和后水中的pH值應達6.5-7.4。
6.4.6 整理過程
熨燙、修補、折疊過程嚴防清洗后的布草污染。為避免布草損傷和過度縮水,平燙機底面溫度不應超過180℃。
6.5 布草的貯存、運輸要求
6.5.1 污染布草與清潔布草不能用同一車輛同時運輸。運送完污染布草的車輛應及時進行消毒。
6.5.2 污染布草應密閉運輸,防止環(huán)境的污染。
6.5.3 污染布草運輸應有包裝,包裝材料必須無毒、無害。污染布草與清潔布草包裝不應混用,清潔布草包裝運輸過程必須防止污染。
6.5.4 清潔布草應儲存在清潔干燥處,儲存過程中應防止污染(即煙霧、灰塵、濕氣和寄生蟲等)。
6.6 工作人員衛(wèi)生要求
6.6.1 污染區(qū)工作人員進行分檢和裝機清洗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標準預防。
6.6.2 清潔區(qū)工作人員進行烘干、壓熨、折疊、發(fā)放等過程中,應保持手清潔衛(wèi)生,防止布草污染。
6.6.3 痢疾、傷寒、肺結核、各類腸道傳染病及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患者不應參與直接與布草接觸的工作。
6.6.4 從事洗滌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每年一次)進行健康體檢,洗滌消毒服務機構應定期進行衛(wèi)生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7 采樣及檢測方法
7.1 洗滌后的布草微生物檢測方法:參照GB 15982-1995附錄A進行。
7.2 PH檢測方法:可用試紙法。
8 污染物的排放
洗滌消毒服務機構污水排放管道應密封,不應明排。污水、污物處理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